(一)内容:经企事业单位认定、且未享受过我县购房补助的非长兴籍各类人才(含实用人才),在长兴县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2020年5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在2022年6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权证并提交补助申请),按其所购商品住宅房款总额的2%给予补助(房款总额以购房总发票上的金额为准);已于发文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后重新签订的不予补助。
(二)要点:
1.申报对象:所有在长的及政策实施期限内来长的、未享受过我县购房补助的非长兴籍各类人才(含实用人才)。
人才身份由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予以认定。
按份共有的需分别申报,共同共有的由买受人确定主申报人进行申报。共同共有的如有一方已享受过我县购房补助即视为享受过我县购房补助,本次不再给予补助。
未享受过我县购房补助指历年来从未享受过我县购房补助,包括人才购房补助、往年购房奖励。
本期限内购买2套及以上住宅商品房的,由人才自行确定1套予以补助,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2.期限:2020年5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在2022年6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权证并提交补助申请。
3.补助额度:按其所购商品住宅房款总额的2%给予补助(房款总额以购房总发票上的金额为准)。
4.已于发文前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政策实施期内撤销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重新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不予补助。
(三)材料:
1.《2020年非长兴籍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补助审批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的需提交单身声明附件3)复印件;
3.企事业单位出具的人才身份证明(附件2),个体工商户等无公章的,可以法定代表人签字代替;有公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须加盖公章;
4.银行卡复印件(需为建行I类储蓄卡,由申请人本人手写银行账号及开户行信息,并签字按指印确认);
5.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6.购房总发票复印件;
7.《商品房买卖合同》壹份。
(四)咨询电话:0572——6039843
附件1:2020年非长兴籍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补助审批表.doc
附件2:证 明.doc
附件3:声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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